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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刘某。黄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因执行需要作出(2015)青执字第336号、(2015)青执字第336-1号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共有人李水兰)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63-1号欧景庭园D段9单元9-0202号房与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19号新兴苑30栋2单元401号房。现因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刘某(共有人李水兰)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63-1号欧景庭园D段9单元9-0202号房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19号新兴苑30栋2单元4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梁为锋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中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