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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毛杰与孙树忠、杨振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杰,孙树忠,杨振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400号原告:毛杰,住抚松县。被告:孙树忠,住抚松县。被告:杨振花,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杰诉被告孙树忠、杨振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