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毛杰与孙树忠、杨振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杰,孙树忠,杨振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400号原告:毛杰,住抚松县。被告:孙树忠,住抚松县。被告:杨振花,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杰诉被告孙树忠、杨振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