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东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玉和申请执行张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和,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和。被执行人张鑫。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王玉和申请执行张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0059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鑫应支付申请人王玉和案款522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张鑫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东执字第00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