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陈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娟,陈国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0号原告王秀娟,女,37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永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永,男,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娟诉被告陈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秀娟以证据有变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国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秀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