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105号原告:郭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