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66年10月出生,农民,住霍城县。被告:张某某,男,回族,1962年11月出生,农民,住巩留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 宏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肯拜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