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泸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周某某,女,住南溪县仙临镇。委托代理人刘玲,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住泸县玄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某���担。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瀚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