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新与被执行人马斌正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新,马斌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新,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马斌正,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玉新与被执行人马斌正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永清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玉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斌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人李玉新欠款10064元。2015年5月29日,被执行人马斌正缴纳案件履行款7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2664元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10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