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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马某,1989年6月日生。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士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管旭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