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42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区。被告人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5年1月6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关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被害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张某与其朋友原阳酒后从“粥面世家”饭店到新天地“老乡鸡”快餐店点餐时,处于醉酒状态的张某对正在点餐的被告人徐某指指点点、骂骂咧咧。徐某离开老乡鸡一段时间后,手持一根木棒返回“老乡鸡”走到张某背后,用木棒朝张某右大臂、面部、背部各打一棍,导致张某左眼挫伤,左眼睑裂伤,左眼黄斑裂孔,鼻骨皮肤裂伤,鼻骨骨折。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遭受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粉碎性新鲜骨折、上颌骨双侧鼻突线样新鲜骨折、左眼眶内壁塌陷性新鲜骨折、左眼挫伤、左眼黄斑全层裂孔等,其左眼挫伤、左眼黄斑全层裂孔导致左眼××目3级已经构成重伤二级。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张某与其朋友原阳酒后从“粥面世家”饭店到新天地“老乡鸡”快餐店点餐时,处于醉酒状态的张某对正在点餐的被告人徐某指指点点、骂骂咧咧。徐某离开老乡鸡一段时间后,手持一根木棒返回“老乡鸡”走到张某背后,用木棒朝张某右大臂、头面部各打一棍,导致张某左眼挫伤,左眼睑裂伤,左眼黄斑裂孔,鼻骨皮肤裂伤,鼻骨骨折。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遭受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粉碎性新鲜骨折、上颌骨双侧鼻突线样新鲜骨折、左眼眶内壁塌陷性新鲜骨折、左眼挫伤、左眼黄斑全层裂孔等,其左眼挫伤、左眼黄斑全层裂孔导致左眼××目3级已经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于2014年12月29日到淮南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投案。被害人张某向法庭提供了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000余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自行达成了协议并且已经履行,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情况说明,原阳、赵志兵、金学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住院病历,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医疗费用、鉴定费用发票,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系初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其亲属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英审 判 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胡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志娴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