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北京泰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陆勤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泰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株石法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北京泰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泽园8号楼。法定代表人陆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奇,系北京泰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和法院公示催告相关所有事宜)。申请人北京泰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2014年10月31日签发的票号为10300052/21985371,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30日,出票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泰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泰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泰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玉辉审判员 石 婷审判员 吴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