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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行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汤成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2015)安中行监字第00004号汤成富:你因汉阴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中行终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及汉阴县人民法院(2014)汉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以汉阴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完全违法错误,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及汉阴县公安局汉公(直)行罚决字(201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反映你的诉求,但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你于2013年12月31日到中南海周边走访,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训诫,明确告知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要求你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反映问题,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你于2014年3月25日再次到中南海周边走访并被再次训诫,你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属涉访违法行为。汉阴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在确认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