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993号原告王一×。委托代理人陈雷,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美凤,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委托代理人戴雪静,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继松人民陪审员 赵淳峰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