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岳勇与程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岳勇,程登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915号��告:蒋岳勇,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腊口镇平斜村凉坑2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503285315。被告:程登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岳勇与被告程登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岳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