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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重庆讯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陈伯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讯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伯尤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讯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崇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伯尤,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重庆讯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讯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伯尤在庭外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讯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讯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