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武与王成振、余翠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武,王成振,余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177号申请人:孙武,男。被申请人:王成振,男。被申请人:余翠霞,男。申请人孙武因与被申请人王成振、余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三路以北,馨云路以东上河城小区房产一套及皖L×××××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余翠霞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三路以北,馨云路以东上河城小区V8#楼010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余翠霞所有的皖L×××××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孙武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宿怀北路商品楼0110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