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杜长江与李仁威、李如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长江,李仁威,李如意,张巧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长江,男,199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榆次一中学生,住址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理人周晋艳,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榆次基地管理处职工,住址晋中市榆次区,系杜长江之母。委托代理人周丽艳,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红军,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威,男,199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榆次一中学生,住址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理人李如意,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榆次一中教师,住址晋中市榆次区,系李仁威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如意,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榆次一中教师,住址晋中市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巧丽,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晋中市榆次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晓燕,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长江与被上诉人李仁威、李如意、张巧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 静代理审判员 王 雪代理审判员 温志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兼书 记员 温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