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萍诉曹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曹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陈萍,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被告:曹磊,男,年龄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与被告曹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萍与被告曹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对被告曹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94元)。审判员 毕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麦合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