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厉氏软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厉氏软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47号原告: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清。委托代理人:沈黎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厉氏软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加林。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厉氏软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2.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2.50元,由原告桐乡市小老板特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纪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子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