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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许舟与余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舟,余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31号原告:许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茹亚琴。被告:余坚。原告许舟诉被告余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许舟诉请:一、判令被告余坚归还借款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余坚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作出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6月1日,被告余坚向原告许舟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款人余坚向出借人许舟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余坚,××。”同日,被告余坚向原告许舟出具一份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有(借款人)余坚收到(出借人)许舟人民币,(现金大写)壹拾万元整。收款人(签名)余坚。”嗣后,被告余坚未向原告许舟归还上述100000元借款。本院认为:被告余坚向原告许舟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许舟诉请被告余坚归还借款1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余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