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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泽强与重庆大学、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强,重庆大学,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44号原告黄泽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吕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174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269-7。法定代表人周绪红,重庆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梁伟,男,重庆大学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12-1,组织机构代码76886728-5。委托代理人郭用兰,女,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罗永林,男,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么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泽强与被告重庆大学、重庆市众业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泽强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泽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泽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