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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王建秋、林廷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43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北环中路148号。代表人高名安,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训彬,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金园,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建秋,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林廷容,女,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福建福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高坂168号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王建秋。被申请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833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申请人王建秋、林廷容、福建福安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28841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建秋、林廷容、福建福安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4288414.3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吴华代理审判员田始凤代理审判员段若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郑菡君(2015)榕民保字第438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