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黄道群、陈毛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黄道群,陈毛妹,夏五九,罗金云,夏江平,杨积芳,夏校虎,汪元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负责人:刘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道群,男。被告:陈毛妹,女,系黄道群之妻。被告:夏五九,男。被告:罗金云,女,系夏五九之妻。被告:夏江平,男。被告:杨积芳,女,系夏江平之妻。被告:夏校虎,男。被告:汪元娇,女,系夏校虎之妻。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诉被告黄道群、被告陈毛妹、被告夏五九、被告罗金云、被告夏江平、被告杨积芳、被告夏校虎和被告汪元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黄道群、被告陈毛妹、被告夏江平和被告杨积芳外出,通信地址不明,致使诉讼文书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黄道群、被告陈毛妹、被告夏江平和被告杨积芳下落不明,故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