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红与刘显桂、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刘显桂,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陈红,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陈娜,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长珍,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桂,女,汉族,1955年12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告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刘显桂、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800元,减半收取86900元,由原告陈红负担。审 判 长 周继锋代理审判员 蒲云龙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代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