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牟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忠于申请执行孙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于,孙涛,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于,男,生于1970年3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孙涛,男,生于1975年9月12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界首市。被执行人张永红,男,生于1971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牟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张永红、孙涛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赔偿申请人李忠于欠款1313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30元,交纳执行费191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忠于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红、孙涛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颖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