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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万来与被告赵保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来,赵保伟,岳振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刘万来,男,193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工业街。被告赵保伟,男,199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被告岳振国,男,26岁,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原告刘万来与被告赵保伟、岳振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万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万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中华审判员  孙绪田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建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