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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杜彬与内蒙古金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东信泰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彬,内蒙古金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东信泰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杜彬,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金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金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乌海市东信泰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金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项金平,男,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杜彬与内蒙古金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景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东信泰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另案的查封标的物,此标的物正在评估拍卖中,本案即将超期,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