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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汉荣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49号移送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汉荣,男,汉族,1957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珠池路*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7********。被执行人李汉荣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李汉荣未完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汕濠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法院已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汉荣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汉荣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汉荣名下址于汕头市南方贸易广场C区009号房(权证号:0455457,房产面积111.16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2015年5月28日,被执行人李汉荣向其已被我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划入人民币10000元用于缴纳部分罚金,2015年5月29日,本院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汉荣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390元。经本院向房地产、车管所、银行等单位查询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汉荣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汉荣称其目前在国外工作,承诺将于近期缴清剩余罚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汉荣已主动缴纳了部分罚金,并承诺将于近期缴清剩余罚金,而其未缴纳罚金只有2万元,故也不宜处置其上述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李汉荣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