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焦序平与青岛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序平,青岛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焦序平。被执行人青岛赛诺新材料���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兰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建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序平与被执行人青岛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7981.32元,余款5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119元,由申请执行人焦序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宝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