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甲,女,1967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1970年出生。委托代理���符子冬,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蔡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蔡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星审 判 员  黎 娜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赛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