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甲,女,1967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1970年出生。委托代理���符子冬,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蔡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蔡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星审 判 员 黎 娜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赛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