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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宝利服饰烫钻厂与靖江市法爱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宝利服饰烫钻厂,靖江市法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148号原告无锡市宝利服饰烫钻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锡通村裕旺路**号。代表人杨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费振初、邵惠良,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法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康宁西路。法定代表人丁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市宝利服饰烫钻厂(以下简称宝利烫钻厂)与被告靖江市法爱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宝利烫钻厂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宝利烫钻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利烫钻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宝利烫钻厂负担。审 判 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廉敏华书 记 员  李凯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