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北京华宝金泰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三邦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三邦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华宝金泰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三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居秀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宝金泰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华,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济南三邦建材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三辖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施工行为地在济南市,上诉人住所地在济南市槐荫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