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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显波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显波,杜琳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初字第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07号。负责人:张佑晶,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立伟,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机场路18号。法定代表人:殷志成,董事长。被告:曾显波。被告:杜琳。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战会庆,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烟台永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显波、杜琳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梅人民陪审员  张宜宁人民陪审员  陈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