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关于赵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4月16日将此案委托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库县人民法院已将周某某所有的车辆予以变卖4000元钱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患有脑血栓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1)昌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