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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金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被告徐侠飞、左爱华、荀文磊、王方方、张继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金字第000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负责人禹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根柱,男,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徐侠飞,男,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左爱华,女,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被告荀文磊,男,1992年9月8日生,汉族。被告王方方,女,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继中,男,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被告徐侠飞、左爱华、荀文磊、王方方、张继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姚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栗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