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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余某某,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某某,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