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余某某,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某某,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