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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周祝清与何振财、叶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祝清,何振财,叶小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325号原告:周祝清。委托代理人:朱建。被告:何振财。被告:叶小桃。原告周祝清为与被告何振财、叶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振财、叶小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4日,被告何振财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取现金10万元,定于2013年3月14日前返还。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何振财、叶小桃共同返还借款10万元,并按约每日支付8‰的违约金至还清之日。在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违约金请求为支付从出借次日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22.4%计算的违约金。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和收条原件各1份(合1页),拟证明被告何振财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的事实;2、农村信用社存款单8张(打印件,加盖信用社业务章),拟证明主要款项来源的事实;3、淳安县档案馆2013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明1份(原件),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何振财、叶小桃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比照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之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能证明以下事实:1、被告何振财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2、双方在借条中的约定的内容是:还款期限三个月,如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则按本金支付20%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则按本金支付每日8‰的违约金至还清之日。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并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4日,被告何振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周祝清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如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则按本金支付20%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则按本金支付每日8‰的违约金。逾期后,被告何振财、叶小桃均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周祝清和被告何振财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原告向被告何振财交付借款后,合同在合法范围内生效,被告何振财未按约履行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30天前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又约定了逾期30天后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由于约定的违约金均超过按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出的利息,故超过该部分的违约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何振财返还本金10万元、支付从出借次日到还清之日按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出的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均未能举证证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并为原告所知晓,也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何振财之间将本案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小桃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振财、叶小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祝清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何振财、叶小桃负担。原告周祝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何振财、叶小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长  黄河清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刘慧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