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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176-1号申请人: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安群。被申请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春。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宿埇民保字第1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淮北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淮北���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款XXX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孙安群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光彩大市场D区23幢0104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