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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永林申请执行乔杰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林,乔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林、男、汉族、1954年4月5日出生、河北省阳原县人、个体、现住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陶森街5组62号,身份证号:1525251954********。被执行人乔杰君、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太仆寺旗人、个体、现住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毕力格街安达小区1号楼聚鑫圆旅店,身份证号:1525251970********。本院在执行马永林申请执行乔杰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永林于2015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马永林于2015年5月29日向我院递交了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皓东乌旗人民法院文书上传审批表当事人信息申请执行人马永林被执行人乔杰君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5)东执字第154号承办人年月日庭室审查年月日案情简要本院在执行马永林申请执行乔杰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永林于2015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马永林于2015年5月29日向我院递交了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批人签字年月日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