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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侯庆春与鞍山市计划和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不予立案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84号起诉人侯庆春。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鞍山市计划和生育委员会,申请鞍山市长大医院、鞍山市中心医院、鞍钢集团总医院为第三人。起诉人称:鞍山市公立医院管理局现合并到被告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告于2011年至2013年向公立医院管理局申诉,又于2015年3月向被告投诉,被告至今不解决,说明被告不作为,故此现诉贵院要求被告与第三人违约,起诉人支付被告50617.14元,起诉人依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违约。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退还起诉人50617.14元,另外被告又违反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给原告造成身体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13条的规定,起诉人要求赔偿6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侯庆春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海涛审判员  许丽荣审判员  陶美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