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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胜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尚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胜商初字第126号原告:尚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住所地:垦利县振兴路**号。负责人:李万刚,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9日,原告尚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华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华负担。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