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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徐甲、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徐甲,徐乙,徐丙,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潘某某。被告徐甲。被告徐乙。被告徐丙。被告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徐甲、徐乙、徐丙、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致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