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大寨申请执行倪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寨,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石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寨。被执行人:倪燕。申请执行人张大寨与被执行人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