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尕登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尕登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石建新,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尕登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尕登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已被告尕登主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兆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