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78号原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吕伯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冬香,陈砚荣,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1幢23层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9元,由原告航天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