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科寿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科寿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094号罪犯徐科寿,男,1964年3��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万源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7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9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科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徐科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科寿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6月20日至2015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获得21次嘉奖)。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7分(2012年10月25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2年11月25日因欠产被扣1分,2013年6月1日因互监组成员擅自活动未及时制止被扣1分,2013年6月9日因脱离互监组擅自活动被扣2分,2013年7月12日因未经警察许可私自打开水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科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科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