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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金红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32号罪犯李金红,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0日作出(2001)绥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7日以(2005)黑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28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63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金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金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患有疾病,参加生产劳动表现一般。综上,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认定表及诊断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金红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