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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新顺、袁起帅与被上诉人齐伏兰,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新顺,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起帅,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伏兰,又名齐香平,女。委托代理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志飞,男。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文晓娜,职务:经理。上诉人朱新顺、袁起帅因与被上诉人齐伏兰,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新顺、上诉人袁起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新顺、上诉人袁起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新顺、上诉人袁起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朱新顺、上诉人袁起帅分别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永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