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吕春莉、王晓昆诉徐洪珍、王晓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莉,王晓昆,徐洪珍,王晓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吕春莉。委托代理人魏拥华。原告王晓昆。委托代理人吕春莉。被告徐洪珍。被告王晓辉。原告吕春莉、王晓昆与被告徐洪珍、王晓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春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拥华与被告徐洪珍、王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洪珍与原告王晓昆系母子关系,被告王晓辉与原告王晓昆系姐弟关系。2004年二原告从吕春莉母亲处借钱购买房屋一处(座落于前阳镇长川一组)用于奶牛养殖,并在此居住。2006年原告王晓昆从五龙背购买紫杉树苗1000余棵种在长川一组的八分地里,至2012年3月原告王晓昆服刑时尚余树苗600棵(25年生140棵,15年生460棵),2012年5、6月份,原告吕春莉又购买了紫杉树苗2000余棵种于该地,并为看护树苗安装了一套价值5314元的监控设备。原告王晓昆服刑后该树苗由被告徐洪珍看护。2014年11月,原告吕春莉发现位于东港前阳镇长川一组的房子已换房主,树苗、监控、行李等所有生产及生活资料已全部没有踪影。后原告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被二被告卖了,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树苗及其他物品所得价款,但二被告一直拒绝返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紫杉树苗2600棵(25年生140棵,15年生460棵,5年生2600棵;判令二被告返还价值5314元的监控设备一套;判令二被告返还黑色遮阴网两块(20米×70米)、木杆70根(长约3.5米直径15cm)、喷药器一个;如不能返还原物,可以折价赔偿。被告徐洪珍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涉案树苗是我和丈夫在世时一起买来并栽种的,我买的时候就400来棵,还丢了一些,现在以6万元的价格都卖给别人了,树也已经挖走了,故不同意返还,监控、遮阴网及其他东西都在,但都是我出资让吕春莉买的,我不可能返给原告。被告王晓辉辩称,原告所诉都是与我母亲之间的事情,我所做的都是遵循我母亲的意思表示。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洪珍与原告王晓昆系母子关系,被告王晓辉与原告王晓昆系姐弟关系。原告王晓昆现羁押于辽宁省第二人民监狱。现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将二原告所有的紫杉树苗予以返还,二被告抗辩称树苗系被告徐洪珍所有,现已经以6万元的价格全部出售。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人杨克平出庭作证及提供原告吕春莉、二被告等人的录音资料,主要证明内容为:证人杨克平证实涉案树苗系二原告所有及涉案树苗的大概棵数;录音资料证实被告王晓辉曾认可涉案树苗归二原告所有。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针对证人证言,二被告否认认识证人,且辩称证人不清楚树苗究竟谁出资购买;针对录音资料,二被告抗辩意见为录音当天双方发生争吵,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树苗早晚都是原告王晓昆的,老人去世后的财产都是儿孙的,录音中从来没有提到过涉案树苗是二原告的。监控设备一套、黑色遮阴网两块(20米×70米)、木杆70根(长约3.5米直径15cm)、喷药器一个现在被告徐洪珍处。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销货清单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原告主张涉案紫杉树苗为二原告所有,二被告应予返还,但仅提供了四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予以间接证明,二被告又予以以否认,且树苗栽种在二原告与被告徐洪珍的家庭承包地中,本案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树苗系二原告所有,故对二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原告要求返还价值5314元的监控设备一套及黑色遮阴网、木杆、喷药器的请求,被告徐洪珍抗辩称是其本人给了原告吕春莉6500元让原告购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洪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二原告监控设备一套、黑色遮阴网两块(20米×70米)、木杆70根(长约3.5米直径15cm)、喷药器一个;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徐洪珍承担138元,二原告承担124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徐洪珍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二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官胜代理审判员 王晓蕾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