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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住所临桂县临桂镇机场路南侧西城北路尾.印象桂林65-1-10楼。该公司负责人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宇杰,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波,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汪祚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尹康 百度搜索“”